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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发布时间:2023-10-26 20:30
  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是现实中我国宪法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宪法在司法中得以应用,成为当今各国宪法的一种共同选择,然而我国宪法由于各种原因现在还处于一种适用的困境。借鉴各国成功的实践,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和普通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并行的二元司宪机制将成为我国宪法适用的必然选择。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之概念厘定
二、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比较法考察—以美国、德国为例
    (一) 美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司法审查
    (二) 德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宪法法院制度
三、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在中国的实践及其困境
    (一)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实践
    (二)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现实困境
        1、“政治性”、“纲领性”的宪法观念
        2、宪法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
        3、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
        4、前苏联宪法模式对我国宪法的产生的消极影响
        5、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约着司法实践新的突破
        6、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造成的困难
四、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必要性分析
    (一)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由宪法的法律性决定的
    (二)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最高权威
    (三)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要途径
    (四)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五)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解决法律冲突、维系法制统一的需要
五、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实现的制度机制
    (一) 宪法“私法”化
    (二) 宪法法院制度的构想
    (三) 一个制度的衔接问题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5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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