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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规范模式:选择及其实现

发布时间:2023-09-16 19:13
  欧盟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的确认模式包括"明确的基本权利模式""国家义务条款的解释模式"以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绿化’模式"。我国现有的环境权入宪实践面临诸多系统困境,应基于功能主义立场而采用"明确的基本权利模式"。宪法环境权虽然直接立法难度较高,但具有可期待性,应与地方立法权扩容、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解释运用等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权入宪路径,并采用独立而非从属的基本权利类型。应以环境法治体系化推动法律对环境的有效治理。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确认环境权的可能规范模式
    (一) 明确的环境基本权利模式
    (二) 国家义务条款的解释模式
    (三) 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绿化”模式
二、中国环境权入宪的实态考察
    (一) 通过解释既有条款推导环境权
    (二) 其他基本权利“绿化”的主张
三、经由“功能主义”标准确立环境基本权利模式
    (一) 以“功能主义”作为模式选择的依据
    (二) 将“环境基本权利模式”作为拟选方案
四、我国宪法确认环境基本权利的综合路径
    (一) 基本权利直接立法的困难与可期待性
    (二) 法治实践对环境权入宪的助推作用
    (三) 确立独立而非从属的环境基本权利
五、结语:宪法文本实践语境下的环境法治体系化



本文编号:384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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