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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视域下对体育权法律性质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3-09-02 11:24
  明晰体育权的法律性质是研究体育法的入门问题,亦能够为构建体系严密逻辑自洽的体育权保障体系奠定基础,通过对前辈学者观点的梳理,发现许多体育法学者将体育权定性为基本权利。基于此,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将体育权视为基本权利还有待商榷,既不符合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又超越了宪法文本的文字意涵。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寻找国际法依据,还是将体育权视为受教育权或文化权的一部分,都不足以证明体育权属于基本权利。在扬弃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对体育权的法律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研究认为,从体育权的演变脉络和宪法文本对体育事业等相关概念的阐述来看,将体育权视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性权利较为恰当,既符合体育权发展的现状,有利于国家更精准的制定体育政策,又为今后体育权上升为基本权利预留了空间。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缘起:体育权被广泛认可
2 体育权演化发展的历史脉络
    2.1 域外体育权的起源路径
    2.2 我国体育权的发展历史
3 当下体育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3.1 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2 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权利并非都是基本权利
        3.2.1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与国家保障体育权之间并不等价
        3.2.2 并非宪法文本中提到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基本权利
    3.3 国际条约与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的涵义不同
        3.3.1 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并不明确
        3.3.2 国际条约中的基本权利并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3.4 体育权不是受教育权或文化权的组成部分
        3.4.1 体育权并非受教育权或者文化权的一部分
        3.4.2 受教育权、文化权的不同内容被保障的程度并不一致
4 对体育权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4.1 体育权必须成为具有独立属性的权利
    4.2 现阶段体育权应该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4.3 未来体育权有可能上升为基本权利
5 余论:明晰体育权的法律性质助推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本文编号:38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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