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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

发布时间:2023-08-11 19:17
  中国宪法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非单向的国家道德干预,而是在个体参与社会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与公民的价值沟通机制。精神文明建设依托宪法主权协商结构,以执政党的道德秉性发扬、国家目标动员和群众路线方法,推进家庭、社区等伦理实体对主权结构的濡化,将主权的正当性逻辑延伸到价值多元时代的意识同一性、精神凝聚性和文化公共性的意义构建,并凝聚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同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作为精神文明的实质载体。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路径是,依据由精神文明转化的宪法价值体系,及由其指引构建的规范体系,将精神文明融入到宪法与法治秩序中,为价值争议创造公共商谈空间,塑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融贯逻辑,由此达成个体自主、社会濡化、国家教化与政府价值中立的结构耦合。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游移于“国家—个体”两端的争议
二、精神文明建设的比较学说与宪制资源
    (一) 价值中立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框架
    (二) 基于公民德性的共和主义模式
    (三) 承认政治模式
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规范阐释
    (一) 宪法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历史脉络
    (二) 中国宪法精神文明规定的混合结构
        1.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总目标与文化基本国策
        2. 国家教化使命与公民宪法义务设置
        3. 采取了“基本权利—政治国家”的宪法框架
        4. 在总体目标下, 隐含对话承认的结构
    (三) 宪法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规范内涵
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宪制结构
    (一) 精神文明的生成:主权协商、社会濡化与宪法价值体系
        1. 人民与国家同在的主权意志整合
        2. 宪法主权结构是主权意志整合的载体
        3. 社会伦理实体对主权结构的濡化
        4.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宪法价值体系
    (二) 精神文明的建设:从“价值观”到“规范”及其实施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
        2. 规范实施与法律执行的价值观涵化
    (三) 价值争议的公共商谈:规范实施与主权协商的循环
结语



本文编号:384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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