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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历史民族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19 03:57
  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包括诸多历史民族在内的多民族交流融合以后形成的"自觉的实体"。在促进现存民族发展的同时,对曾经存在过、如今已经消失的历史民族,也应采取适当的立法保护,这是加强文化认同,反对民族歧视,提倡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民族文化,尊重历史民族、延续文化血脉的需要。由此,文章建议宪法修改时增加"中华民族"及"历史民族"的表述,制定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法》,同时在现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教育法》《反恐怖主义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对历史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使我国民族立法更加系统完备。

【文章页数】:8 页


本文编号:381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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