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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利益的宪法确认及其保护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4-12 18:23
  宪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确认是通过将生态利益上升为法益而实现的。我国《宪法》中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具有天然公共性的生态利益。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利益冲突的衡量,通过环境法上各类义务规范的设立,确定利益保护的边界。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国家环境公权力发挥着主导作用,公众环境保护权则扮演参与和监督的角色。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公共利益作为法益的生成机理
    1.对生态利益上升为法益的个体间接诉求
    2.对生态利益上升为法益的社会普遍承认
    3.对生态利益上升为法益的立法确认
二、生态利益的宪法确认与规范表达
    1.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条款入宪
    2.我国宪法中的生态利益保护条款
    3.宪法规范中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
三、利益协调: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的立法意义
    1.生态利益保护条款具有利益协调的正当性
    2.环境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的协调
    3.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
四、国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导性
    1.国家环境义务与权力的配置依据
    2.国家环境公权力体系及其运行逻辑
    3.国家环境公权力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不足
五、公众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参与和监督
    1.公众环境保护权的界定
    2.公众环境保护权的独立性
    3.公众环境保护权的宪法基础
    4.公众环境保护权的运行逻辑
六、余论



本文编号:379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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