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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考量

发布时间:2023-04-03 02:04
  近年来作为舶来品的实名制受到管理者的青睐,推行范围越来越广泛。快递实名制就是该制度泛化的一个结果,同样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对抗。寄递的功能与公民行使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相关,快递实名制要求公民在寄递行为中出示真实身份信息并接受登记,难免涉及到公民日益关注的自由和隐私。遵守宪法是宪政建设的前提,宪政的根本目的又在于保障权利,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然是要求合乎宪法的。在基本权利理论指导下,通过对快递实名制的合宪性考量,其欠缺充分的规范依据,而当前该实名登记制度正在承受沉重的执行成本,又突破不了制度的局限性,目的上符合不了公共利益之实现,手段上符合不了比例原则之检验,有违宪法宗旨和宪政精神。基本权利的限制应该合乎相应的原则和理性,管理者期望以快递实名制实现追求的目的就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加强建构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制度,重新评估实名登记制度效益,进而优化快递实名制,做到合宪下的基本权利限制。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快递实名制的由来及其现状
    (二)快递实名制的合宪性质疑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学思考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宪政下基本权利的限制
三、快递实名制限制基本权利的合宪性考量
    (一)形式合宪的考量
    (二)实质合宪的考量
        1. 适当性原则的考量
        2. 必要性原则的考量
        3. 均衡性原则的考量
四、合宪下快递实名制的优化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方式
    (二)加强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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