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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1 07:03
  国家实施宪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秩序,而宪政的实施需要宪法解释程序的维护。就宪法解释制度而言,普遍认为起源于1803年美国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若以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为“制度层面”的观察,有以美国为典型的“分散式”宪法解释制度,且此制度为世界多国所采用;除此之外,一个常被讨论并也作为诸多国家立法典范的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基本法所设立“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然而不论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其差异为何,宪法解释制度确是一个国家中为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台湾自古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在中国内战中全面溃败的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自此以后,台湾当局一直与大陆中央政府维持对抗局面。当然,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台湾本不享有制宪、修宪和释宪权,“中华民国宪法”等也不具有国家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效力,但鉴于海峡两岸特殊的历史政治局面及该“宪法”对岛内规制起到的事实上的作用,从而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同时,相对于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几乎空白的现状而言,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至今已存续近七十年,作出了超过700号解释。不得不承认台湾地区的“宪法”解释程序集众家...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现状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的产生与发展
    一、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的产生
    二、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的发展
        (一)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的制定
        (二)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的出台
        (三)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宪法解释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大法官”及其行权方式
        (一) 大法官的地位、任职与待遇
        (二) 大法官行权的主要组织方式——大法官会议
        (三) 大法官行权的次要组织方式——“宪法法庭”
    二、“大法官”解释的四类解释权限
        (一) 宪法疑义解释
        (二) 法令“违宪”审查解释
        (三) “宪法”争议解释
        (四) 弹劾“总统”及违宪政党解散案件
    三、“大法官”解释的(?)
第三章 “大法官”会议的审理程序
    一、解释案的申请与受理
    二、解释案的审理与决议
    三、解释案的宣告模式
    四、大法官解释的执行
    五、大法官解释的效力
第四章 解释程序中的重要问题及其改革
    一、大法官释宪程序运作的争议问题
        (一) 宪法解释疑义类型的存废问题
        (二) 政治问题司法审查的界限问题
        (三) 暂时处分制度的创立与运行问题
        (四) 补充解释存在的正当性问题
    二、大法官释宪程序的改革取向——以四次修正草案为基础
        (一) “司法改革委员会”与1997版修正草案
        (二) “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与2002版修正草案
        (三) 2005版“宪法诉讼法”修正草案
        (四) 2013版“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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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7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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