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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发布时间:2023-03-31 22:16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源于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尽管2018年修宪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仍然保留了须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具有争议的规定。对批准制度的批评在于,它不仅抑制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自主权,而且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各类地方立法权中,没有平等对待该权力。从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来看,该批准制度也难以避免必要性的质疑。基于此,随着事后监督体系的完善,废除该制度应是必然的选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对立法批准制度侵损设区的市立法自主权的疑虑
对立法批准制度没有平等对待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质疑
对立法批准制度存在必要性的进一步追问
结 语



本文编号:377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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