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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重负责关系的功能结构与实践图景

发布时间:2023-03-24 23:21
  香港社会近些年来出现的诸多社会事件都严重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威胁了国家的主权安全。作为既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要向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行政长官,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关键。行政长官负责的对象一方面是指整个中央国家机关所代表的国家主权,并通常授权国务院履行治理任务;另一方面则是指维护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双重负责根本上是相统一的,但各方对根本利益可能有不同理解。行政长官需要协调好合作与支持、调和与矫正功能的负责关系,强化承上启下的宪制地位。中央政府也需在确保管治权全面性、权威性的基础上,重视权力行使的谦抑性。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内涵
    (一)复合还是单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概念分析
    (二)抽象还是具体:“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分析
三、双重负责的整体结构与功能实现
    (一)双重负责的基本逻辑
    (二)双重负责关系的形成条件与机制
        1.合作与支持功能的双重负责关系。
        2.调和与矫正功能的双重负责关系。
四、双重负责关系的实践图景
    (一)强化行政长官承上启下的宪制地位
    (二)明确中央权力行使的全面性、权威性与谦抑性原则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7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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