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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

发布时间:2023-03-24 02:20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地区大部分属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环境保护是一个关系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在促进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生态环境现状,部分问题已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
        1. 主要内容
        2. 基本特征
    (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
        1. 主要内容
        2. 基本特征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 立法供给不足, 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难以实现
    (二)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
    (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才素质不高, 使得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行使效果不佳
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管理事务自治权的具体建议
    (一) 全面提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立法的质量和数量
    (二) 加大中央环保督察力度, 促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严格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
    (三) 改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保执法方法
    (四) 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设步伐
        1. 普法宣传与法律适用方面
        2. 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方面
        3. 发挥审判机构司法能动性方面
    (五) 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专门机构的增设步伐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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