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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狭义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3 20:57
  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将狭义法律纳入审查对象,无法有效阻止其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现象的发生。通过借鉴德国司法机关的"具体规范审查"制度、"宪法诉愿"制度以及法国司法机关的"违宪先决问题"制度,可以建立以案件受理法院提请为主、以基本权利主体提请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提请制度。在该制度中,通过两次案件筛选程序可以切实减轻合宪性审查机关的工作压力,并有效地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此外,针对狭义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也应遵循合宪性推定等审查原则。最终,审查机关可以作出否认提请、合宪确认、违宪确认以及不一致宣告、吁请裁判等审查结论。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引入司法机关参与建立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一) 德国具体规范审查模式介绍
    (二) 我国引入具体规范审查模式的可能与变造
三、建立我国的具体规范审查模式
    (一) 具体规范审查的提出与初次筛选
        1. 由法院为启动主体的一般模式
        2. 以基本权利主体为提请主体提出的补充性模式
    (二) 具体规范审查的移送与第二次筛选
    (三) 合宪性审查的提交与合宪性审查的进行
    (四) 其他控制法律提请审查数量的原则
四、提请审查模式下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果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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