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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原则与规则: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法律规制体系初构

发布时间:2023-03-19 05:08
  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涉及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等多项基本权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作必要讨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至少在涉及犯罪调查时要定位在刑事侦查范畴。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宜接受国家监察有关法律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同规制,立足宪法规定、借鉴立法经验、综合顶层设计、考量试点实践,从立法目的、原则和具体规则等三个方面系统构建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体系。调查活动须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为基本目标,在反腐效能和程序公正之间寻求价值平衡;明确分工制约原则并接受法律监督,强调辩护原则,被调查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从调查措施的审批、执行和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制,并对技术措施作特别考虑。未来调查活动应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之收集,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宜纳入法治轨道
    (一) 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接受法律规制之必然
    (二) 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属性和程序
        1. 调查活动的基本属性
        2. 调查活动的留置措施
        3. 党的领导与合署办公
    (三) 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法律规制之路径
二、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目的原则
    (一) 规制调查活动的目的
    (二) 规制调查活动的原则
        1. 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 被调查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4. 调查活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原则
三、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具体规制
    (一) 调查活动的审查批准
        1. 实体审查:调查措施的适用情形
        2. 程序审查:调查措施的决定 (批准)
    (二) 调查活动的执行操作
    (三) 调查活动的期限问题
    (四) 技术侦查与通缉措施
四、监察委员会调查规制的未来走向
结语



本文编号:376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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