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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地方立法机制的构建——以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机制构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3-04 17:35
  全国人大于2015年修改了《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方式,调动与发挥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地方治理模式的转变,逐步实现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对于众多设区的市而言,地方立法机制的构建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制度保障,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文章主要围绕设区市如何构建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地方立法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机制构建基础的认识
    (一)科学民主的立法决策机制是构建地方立法机制的基础
    (二)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是构建地方立法机制的实体性要求
    (三)程序主导的理念是构建地方立法机制的程序性要求
二、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机制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地方立法机制的“立法准备阶段”的机制构建
        1. 建立党委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
        2. 建立地方人大的主导地方立法的机制。
        3. 建立地方立法立项论证机制。
        4. 建立地方立法协调机制。
        5. 构建科学的地方法规起草机制。
    (二)地方立法机制的“立法阶段”机制构建
        1. 建立地方立法的审议机制。
        2. 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



本文编号:375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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