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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08 20:29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一个积极肯认。依据既有的规范依据,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功能定位于确保法制统一。然而规范层面的客观法秩序倚重与实践运行中的主观权利诉求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各方学者积极探讨如何设立宪法审查机构,如何完善程序,怎样进行宪法判断的过程中,改革推动者存在走向本土模式和域外经验的杂糅风险,容易在无统一价值指引的前提下,在具体制度改革设计时陷入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返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功能探讨,厘清"法制统一"的客观法秩序保障功能,立足实践吸纳对主观权利保障的程序要素,在当前审查机制下依据功能预设进行制度完善。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制统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客观法保障功能
    (一) 宪法法律规范依据
    (二)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价值导向
    (三) 合宪性审查的内容指向
        1.捍卫宪制秩序中公权力纵向配置
        2.捍卫宪制秩序中公权力的横向配置
三、“主观权利救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诉求
    (一) 备案审查实践工作中“主观权利救济”现状
    (二) 司法实践中的宪法权利救济诉求
四、创设合宪性问题移送机制, 协调客观法秩序与主观权利保障
    (一) 合宪性问题移送程序的启动:案件相关性
    (二) 合宪性问题移送与过滤机制的设置:改革案件请示制度
    (三) 过滤标准的明确:突出案件相关性, 保障法的安定性
五、代结语:合宪性审查与国家行为的正当化



本文编号:373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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