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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21 23:35
  我国建国以来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集体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又确立了实行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集体制相比,农民在事实上拥有了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农业生产方式依然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直接对农业的现代化造成制约,并且在其土地权利体系下不能解决这种制约。 本文旨在明确社会主义原则下的新的土地权利体系,并以此为依据探讨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权利体系途径。在新的土地权利体系下,农民应拥有相应的各方面权利,以保证实现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其中,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可以通过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实现,也可以通过私有资本农场或股份合作制经济来实现。 当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并不应遵循按让少数人“先富”的思路,而同时削弱了大多数农民的权利,使他们停留在小农经济之中自生自灭。正确的方法应是要在改革和完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土地权利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制、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生存于农村的农民能够运用现代工业所提供的技术与工具,形成工业化生产方式,并充分享受工业化...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2一1农业综合要素生产率增长指数

图2一1农业综合要素生产率增长指数

图2一1农业综合要素生产率增长指数数据来源: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66根据各要素权数计算出的中国农业综合要素生产率增长指数,我们出:综合要素生产率从1956年开始下降,1956一1959年是我国农业综



本文编号:390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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