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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及其规范

发布时间:2024-01-25 16:44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有效控制,是关系到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保持平衡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有限实体性审查和公益审查。作为分析样本的重庆地区355个相关案例,反映出实践中司法权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存在着实体审查不当、当事人面临举证和权利救济困境、司法审查事由立法科学性不足等弊端。为进一步释放仲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中的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我国司法审查权应当对仲裁裁决保持谦抑,摒弃现行实体审查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裁决有限司法审查规范体系。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之现状
    (一)程序性审查
        1. 无权仲裁
        2. 程序缺陷
        3. 仲裁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二)有限实体性审查
    (三)公益审查
二、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之弊端
    (一)实体性审查不具正当性
    (二)当事人面临举证和权利救济困境
    (三)司法审查事由相关立法科学性不足
三、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之规范重构
    (一)保持司法权谦抑性,发挥仲裁制度新活力
    (二)坚持司法有限审查,提高仲裁公信力
    (三)加大程序性事由审查力度,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
    (四)提升立法科学性,推进司法审查规范合理化



本文编号:38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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