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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诉讼证明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7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通过刑讯所获取的口供可能造成恶劣后果:无辜者可能由于难以忍受刑讯行为,而最终被迫承认实施了犯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者可能由于经受住了刑讯的“考验”而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刑讯逼供这种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行为,其所获取的证据存在一定的虚假可能性,由该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其公正性存在严重阻碍。因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推进,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必然要排除在诉讼之外。 然而,由于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与其他犯罪案件具有显著区别。刑讯逼供案的证据收集是一大难题,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属于直线型构造。因此,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后,很难再找到第三方予以证明。即使找到了在场的其他人,也多为被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同案犯或者是其他侦查人员,根本无法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予以证明。此外,刑讯逼供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有肉刑,还有根本找不到伤痕的变相肉刑,即使是肉刑,因为我国侦查羁押期限较长,其所受伤可能已经完全痊愈了...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现况与评析
    第一节 现况与困惑
        一、 刑讯逼供现象突出、手段多样
        二、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的配套措施缺失
        三、 律师在刑讯逼供诉讼证明作用甚微
        四、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立法不完善
        五、 侦查人员基本不出庭
    第二节 评析
        一、 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依然根深蒂固
        二、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完善
        三、 公检法三机关关联的体制性障碍
        四、 绩效考核的不正当性因素
        五、 证明责任的不合理配置
第二章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域外立法与司法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与司法
        一、 证明责任
        二、 证明标准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司法
        一、 证明责任
        二、 证明标准
    第三节 比较思考与借鉴
        一、 证明责任
        二、 证明标准
第三章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第一节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
        一、 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二、 我国刑讯逼供诉讼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
    第二节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标准
        一、 辩护方证明标准
        二、 控方证明标准
第四章 完善刑讯逼供诉讼证明配套机制与对策
    第一节 证明对象与证明方式
        一、 证明对象
        二、 证明方式
    第二节 其他关键性程序问题研究
        一、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程序的启动
        二、 与原审案件法庭调查的先后顺序
        三、 侦查人员出庭
        四、 刑讯逼供诉讼证明的其他程序性事项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88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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