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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7 20:0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指定居所”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作为一般监视居住的下位概念和执行补充,在经历了近7年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被社会所认可。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使公安机关继承该制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这从一定程度上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被立法者认可,被公安机关认同的现实,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对条文的认识偏差、诉讼利益的不平衡、立法层面的不完善,导致决定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侵犯私人权益、难以实现救济的情况发生。基于以上背景,笔者从研究现状着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历程、适用条件、特征性质、功能定位进行描述,通过对比借鉴境外类似强制措施的经验,结合笔者在公安机关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实践经历,列举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运用中存在着措施适用率较低、适用条件选择以“无固定住所”为主、实际执行期限不长、指定的地点固定、司法机关之间连续适用的现状,根据适用现状进而分析了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异化成侦查从事和羁押措施、措施的决定和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对适用条件“无固定住所”条件的扩大解释、对“有碍侦查”的任意解释、行...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的现实意义
    (四) 研究思路和基本方法
    (五)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历程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特征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功能定位
二、类似制度的适用现状及经验借鉴
    (一) 境外类似功能制度的介绍
    (二)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类似制度介绍
    (三) 境外制度的经验借鉴
三、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现状
    (二) 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结
    (一) 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部门审核容易流于形式
    (二) 检察机关监督措施对公安机关约束力不强
    (三) 法律条文关键词模糊难以界定
    (四) 司法机关之间对措施适用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五、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优化构想
    (一) 重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运行结构
    (二) 从立法层面对法律中的模糊要件进行完善
    (三) 重新评定执行期限和明确折抵问题
    (四) 丰富和优化公安机关监视执行方式
    (五) 改善权利救济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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