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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12-04 20:46
  "追诉"对公诉案件而言,是指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的过程。审判活动不受追诉时效约束。在追诉进行过程中存在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情形。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或者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并再次追诉的,应当受追诉时效约束。"立案侦查"是指对人立案,并且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在立案侦查前逃避侦查的,计算追诉期限;但逃避侦查的状态持续到立案侦查以后的,自立案侦查之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追诉时效中止而非延长,即在法定事由消失前停止计算追诉期限。追诉期限跨越新旧刑法施行期间的,旧法施行期间适用旧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新法施行期间适用新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追诉”的含义和追诉期限终止计算的程序节点
二、追诉活动进行过程中的追诉期限计算问题
三、追诉权的再度行使应受追诉时效限制
四、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解读
    (一)对“立案侦查”的理解
    (二)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理解
    (三)对“被害人提出控告”的理解
    (四)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理解
    (五)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理解
五、追诉时效的时间效力



本文编号:387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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