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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02 13:54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为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裁判公信力,一方面必须严格限定不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限的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机制。在严格限定不公开的范围方面,对于案件个别事实、证据涉密或者个别情节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对该部分庭审不公开审理,对其他部分应当公开审理;对于被告人涉数罪的案件,仅个别罪名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对其他罪名应当公开审理;对于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运用分案审理机制,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对成年人公开审理。在司法过程公开方面,在开庭前应当发布开庭公告,开庭时允许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特定人员旁听审判,开庭或者庭审后及时客观全面发布庭审信息。在司法结果公开方面,必要时,宣判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发布裁判结果信息,经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不公开范围的科学划定
二、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公开
    (一)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布开庭公告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有限旁听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信息公开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结果公开
    (一)裁判结果的信息发布
    (二)裁判文书的有限公开



本文编号:386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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