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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18 19:06
  在程序正义下追求效率是简易程序背负的使命,然而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元证明标准的要求下,刑事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目的难以实现,诉讼效率缺乏显著提升。现有的司法资源不能保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那么简易程序中使用较低证明标准就具有一定合理性。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案件,严格证明不能有效展开,认罪合议事实上消除了控辩双方原本的对抗性,一元化证明标准反而束缚了简易程序的实际运行。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兼备的特点,应当使其与普通程序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化,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这种差异化实现的重要前提是自愿认罪,没有自愿认罪的差异化证明标准,甚至简易程序都是空谈。在保证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主要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确实、充分”就能够达到刑事简易程序的定罪标准。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概述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证明标准
    第二节 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第二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适用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刑事简易程序差异化证明标准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价值与证明标准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程序设置与证明标准
    第三节 诉讼合议与证明标准
    第四节 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
第四章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建立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立法展望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制度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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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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