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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3-08-15 19:09
  自2012年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国出台了多项与该制度相关的改革措施,在这些改革强力推动下,与设置民事公益诉讼之初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处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行政机关与环境公益组织在提起诉讼上的关系、行政机关不磋商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公益诉讼。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2012年《民事诉讼法》设定的起诉主体
    (一)法律规定的机关
        1.关于人民检察院
        2.关于行政机关
    (二)有关组织
起诉主体的拓展
    (一)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
    (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生态损害诉讼
起诉主体拓展后需研究的问题
    (一)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起诉顺序问题
    (二)行政机关不磋商、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三)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文编号:384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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