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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引入

发布时间:2023-07-26 20:04
  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抗辩的本质都是为了筛查、排除问题专利。现有的专利保护双轨制存审判周期长、循环诉讼等问题,应在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日本的专利无效抗辩采用相对主义模式,专利无效判决只具有个案效力,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采用相对主义模式可以避免与专利二元分立体制的冲突,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专利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同时,技术类案件的统一管辖和上诉机制的建立,也为引入专利无效抗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应当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在两个程序的协调上,不能以无效理由的明显性作为划分两个程序的界限;两种程序并不排斥,可以同时进行;当事人先提出无效程序,专利复审部门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当事人仍可以在法院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有的专利二元分立体制
    (一)专利权的产生与公法的关系
    (二)专利无效审查权的单线制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本质
三、域外的立法
    (一)美国的司法主导制
    (二)日本的相对主义模式
    (三)台湾地区的相对主义模式
四、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合理性
    (一)内在逻辑
    (二)外部环境
五、专利无效抗辩的审查事由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四)权利要求不清楚
六、专利无效抗辩与无效宣告程序之间的协调
    (一)两者是否要以无效理由的明显性作为划分界限
    (二)司法实践中两种程序不会引发冲突
    (三)两种程序结果的冲突与协调



本文编号:383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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