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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0 14:31
  诉讼时效的制度设计旨在减损甚至消灭于法定期间内未行使的权利的法律保护力,为权利带来消极的法律效果。经过长期以来的立法演变与司法实践,我国最终接受了抗辩权发生理论的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争议点主要在于部分履行行为能否产生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其争议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混淆了自愿履行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二是对自愿部分履行行为作出了扩大解释,三是对时效中断的适用存在错误理解。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分析。一,就已履行的部分债务本身,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理由在于:债务人如未援引因时效完成而取得的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性质为法定之债,债权人自然可保有给付;如其先援引后自愿履行,债务性质为自然债,债务人因自然债的保持力而不得要求返还给付。二,就部分履行的行为,其符合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愿履行而非时效抗辩权的抛弃。三,部分履行中的同意偿还债务之意只能局限于该已经偿还的部分,并无法涵盖到剩余的未偿还之债。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2 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法律效力的基础理论
    2.1 前苏联诉讼时效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2.2 抗辩权发生主义在我国的确立
    2.3 我国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具体内容
3 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认定
    3.1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3.2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完成后部分履行的效力认定情况考察
    3.3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原因分析
4 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
    4.1 就已履行的部分债务本身:不得要求返还
    4.2 就部分履行之行为的法律效果认定:系自愿履行行为
    4.3 部分履行并不代表债务人对剩余债务的同意履行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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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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