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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司法认定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5-21 22:53
  审查逮捕工作中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称为“逮捕必要性”条件)如何理解和适用,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逮捕的三个条件中,“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明确的规定,有一系列得到公认的认定方法,而“社会危险性”条件不仅自由裁量成分大,难以判断和掌握,在实践中更是往往被忽视。 社会危险性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发生的行为或已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以及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通常具有可证明性、复杂性和可变性和相对确定性的特点。① 刑事诉讼法自立法以来,对于逮捕条件曾作过三次修改,对于“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规定也历经了三次演变,从“社会危害性”到“逮捕必要性”到“社会危险性”,每一次表述和实质内容的变更,都是立法机关将司法实践探索与办案一线积累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将其...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内涵和性质
    (一)“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内涵
    (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性质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在逮捕条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的演变
    (一)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二)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必要性”条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病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定及实践意义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一)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规定及其评析
    (二) 五类“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分析
    (三) “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审查逮捕中的综合认定
    (四) 现行刑事司法环境下完善“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2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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