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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09 19: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学界形成了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说和降低证明标准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证明标准的降低既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倾向,又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简化了诉讼流程,若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则极可能带来错判的风险。为此,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变,正确理解和合理适用证明标准,以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之评价
    (一)法定证明标准同等说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三、两种诉讼主义下的认罪案件之证明标准
    (一)美国答辩交易制度
    (二)德国认罪协商制度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之确定与适用
    (一)法定证明标准的坚持
        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以审判为中心”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法定证明标准的适用
        1.根据案件的特征进行灵活把握
        2.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
        3.法院应当着重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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