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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投诉之法律监督与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23-03-29 06:07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是医疗卫生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共同体,但从部分法院近期裁判情况看,各地在认定患者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合新《行政诉讼法》调整原告资格的双重背景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在医患关系有待改善和卫生执法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应充分肯定患者与医疗投诉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以发挥司法审判和复议审查在推动提升卫生执法水平与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方面的双轮驱动作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医疗投诉行政裁判的梳理分析
    (一)专门论述患者起诉资格,并认定投诉人无利害关系
    (二)专门论述患者起诉资格,并认定投诉人有利害关系
    (三)默认患者具备起诉资格,全面审查后作出裁判
    (四)一审法院认为无起诉资格,但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利害关系标准的确立及其在医疗投诉中的应用
    (一)调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双重背景———立案难与滥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和所确立的原则
    (三)患者与医疗投诉及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分析
三、卫生行政执法状况观察
    (一)民事裁判反映医疗执业规范存在一定不足
    (二)基层卫生执法水平尚有提升空间
        1.在认识上,易混淆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管的界限
        2.在受理上,诉访分离尚未落实到位
        3.在调查上角色定位尚不够清晰
    (三)执法重心下移须同步加强监管
四、监督抑或救济,医疗投诉者的法律维权渠道应予保障



本文编号:377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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