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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8 18:27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协议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虽然最高院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一专项司法解释仍然未能统一认识,如何识别行政协议,依然存在争论。在合同缔结、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责任、诉讼程序、争议解决等方面,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存在不同的规则。因此,明确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行政协议的识别困境,需要对行政协议的性质进行探讨,明确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就在于行政性或协议性在其间所占的比重。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性所占比重较大,而在民事合同中,协议性所占比重较大。对于行政协议的认定:首先,以“行政权作用”作为行政协议认定的基础。“行政权作用”包含主体要素、职责要素、内容要素。其中,主体要素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放弃了单方的强势地位而行政性较弱。职责要素与内容要素因直接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而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综合各方因素,以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解协议等合同为典例,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行政性的浓度。其次,对行政协议“公...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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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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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行政协议的识别困境
    第一节 协议种类多样化
    第二节 识别标准不统一,相关概念内涵、外延不明确
    第三节 行政协议本质属性认识不同
第二章 行政协议的双重定位
    第一节 行政性与协议性可以兼容
    第二节 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 协议性也限制了行政性
第三章 个案裁判中行政性浓度的判断
    第一节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节 PPP合同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五节 和解协议
第四章 回归本源:基于行政性衍生的识别标准
    第一节 “行政权作用”是识别行政协议的第一阶层
        一、何谓“行政权作用”
        二、主体要素作为“行政权作用”的外在表征
        三、职责要素作为“行政权作用”的重要参考
        四、内容要素作为“行政权作用”的核心标准
    第二节 “公益导向”是识别行政协议的第二阶层
        一、职责要素内在体现“公益导向”
        二、借鉴“近因理论”对“公益导向”的限制
    第三节 “意思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第三阶层
        一、“意思要素”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二、“意思要素”要求必须订立协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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