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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探讨

发布时间:2015-02-05 10:03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赋予了检查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大的不起诉裁量权。如何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听证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程序和效力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听证审查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自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首开先河,给了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用起诉,这一规定主要是表明了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不起诉裁量权。赋予的这一权利在实施方面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诉讼流向以及实体处理,所以,怎样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与实施,充分体现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价值?这是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听证审查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设立听证审查制度相当重要。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的一种事前救济,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司法改革本身的审慎态度。笔者认为,对于符合一定要求设置的案件,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审查。一方面通过听证的形式,使案件涉及到的各方参与人,分别从各自情况和出发点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交流看法,促进案件的科学、民主决策;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同时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诸多误解,例如“一家独揽、暗箱操作、秘密办案”等手段,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听证审查的程序

  (一)启动程序的条件
  1.听取意见。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拟予适用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启动听取意见程序。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成年范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的意见,要求送达意见征询书,并要求在三日内反馈意见。
  (1)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一般应当采取当面听取的方式,在意见征询书中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回执上写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时,人民检察院应该对次作出决定。
  (2)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应当要求书面反馈是否同意适用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一般应当采用当面听取的方式,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回执上写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2.启动程序。启动程序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则案件承办人应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是不是遵照符合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一是依职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二是依申请: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有不同意见的;三是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听证前准备
  1.参与人员。听证参与人员,是指经申请或经通知参加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的人员,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检察机关来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故不能公开审理,其听证也为不公开的形式,除经申请或经通知的参与人员外,其余人员均不能旁听。
  (1)参与听证的人员应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对顶,对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听取上述三方的意见。
  (2)可以参与的人员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社会帮教组织的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单位或者所居社区的代表。
  (3)可能参与的人员为证人、鉴定人。
  2.听证前通知。检察机关审查未检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你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而这一决定是由检察长来抉择的,可以适用听证审查程序。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审查,应当采用不公开听证的形式,不允许旁听;应当将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形式、参加听证的人员等内容,提前七日告知相关当参与人员,给予他们充分的听证前准备时间。
  (三)听证审查的流程
  听证审查制度要求在听证过程中,给予听证各方参与人员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可以就自己的立场发表意见,也可以出示证据,对各方的意见和出示的证据必须一视同仁。
  1.听证过程。听证的主持人一般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担任,并配备一名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人员的纪律,其次就是宣布书记员、听证人、以及被告与原告参与人的姓名、单位等,宣布案由以及听证的内容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的回避由本院检察长决定,侦查机关听证参与人的回避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参与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承办此次案件的检察人员来发表综合意见,主要是围绕案件发生事实、证据、不起诉的原因以及理由,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其次,由侦查机关派出代表、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发生的事实、证据发表自己的见解;再次,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打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性意见以及证据;最后是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其他己方人员,如社会帮教组织的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单位或者所居社区的代表等,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情况、学习工作表现、日常生活表现等内容分别发表意见。听证的记录人员应当将上述各方的意见都记录在案,制作听证笔录,当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交给原告以及被告进行阅读(宣读),如果听证笔录记录不全或者是有错误,双方可以请求补充(更正),如听证笔录没有异样,应该对听证笔录进行盖章(签名)予以确认。

 

 

  2.听证内容。听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依次是事实听证、法律适用听证、你不起诉听证。各方发表意见应当按照主持人的安排依次各自进行,不进行辩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案件承办检察官(监督考察小组成员代表)应当通报考察期内的考察情况或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情况。
  (1)事实听证。指的是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宣读案件认定的事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如果对案件承办检察官宣读案件事实有看法,案件成本检察官可以给出证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供相应证据。
  (2)法律适用听证。主要指的是案件成本检察官阐述法律使用的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等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
  (3)拟不起诉讼听证。指的是案件成本检察官诉讼拟不起诉的原因和理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可以阐述自己的见解。
  3.听证记录。听证的内容是有专门负责人,主要是对听证的前因后果进行反映,听证记录人员要将听证中要将原告与被告一致性意见以及分歧进行重点记录。听证记录应该向参与人员进行宣读,宣读后可以补充或更正;如果宣读的听证记录没有意见,应该签名(盖章)。
  4.听证评议及意见。在听证结尾阶段,听证主持人应该根据现场的情况,要求各方参与人员就是否同意本案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应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材料送交本院检委会,作为集体讨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参考。

  三、听证审查的效力

  (一)听证审查的普遍效力
  听证审查的效力,就是听证的作用是根据听证结论来判定的,这是监察委员对起诉决定的参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设计的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制度,听证结论是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照物。这样做是为了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必修改现行法律,听证的矩形不违背法律法规,知识在现行法律下更完善。如此做法,使得听证审查制度的推行阻力也较小。
  可是,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其一,听证实质效果降低。如果听证本身只作为参照物,那么今后监察委员会讨论有多大的程度是才考听证结论的,这也是难以控制的。其二,容易“走过场”。听证如果没有决定权,就被称之为“走过程”,这也使得案件当事人对此失去信心,丧失参与积极性。
  (二)听证参与人异议的效力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异议。在没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应该听取未成年范围嫌疑人、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看法。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附加条件(义务实际)上以及出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主要有妊娠与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情况下给予了处分,这种处分是建立在有罪作为最认定这一基础上的宽大处理,客观上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一定的约束。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时间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因为在考察期满期间也有被起诉的可能。简单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事情,其实就是已经做出有罪的认定。那么,假设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中受到的指控不实,接受条件不起诉的话,就会丢失无罪释放的机会。因此,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以其自愿认同和接受为基础。
  在实务操作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要求其同时做出意思表示,并提供书面材料为证据。书面异议具有最直接的证据,方便保存,是检察机关做出处理根据。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做出异议的意思表示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
  2.被害人异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的直接最用受害者结果的承担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已经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与对不起诉的犯罪情节等更严重,这种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更深,所以,被害人的自身和财产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使用条件不起诉前应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优质社会效果的根本。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目前有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必须经被害人同意,方能作出该决定;第二种认为,并不当然的需要被害人同意,才能作出该决定。笔者认为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第二种看法较为妥当。考虑到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个人感情上的对立等因素,被害人一方很有可能出于个人好恶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出自身的看法,也会对全部否认不起诉的使用,显而易见,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失公允的。既然法律规定了充分的事后救济权利,那么理应认为被害人的异议,也不会导致股条件不起诉的不适用。
  3.公安机关异议。公安机关异议的效力,也与被害人异议的效力同理。例如《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故此,公安机关的异议,同样不当然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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