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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

发布时间:2024-04-20 08:07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选任合适的监护人是其中重要一环。从媒体报道来看,大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受到的监护情况不容乐观,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履行方式简单粗暴,甚至遗弃、杀害被监护人的情况屡见不鲜。除此之外我国于2000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保护人权思想的发展,传统的法定监护人顺位已经不适应老龄化的需求,因此在对老年人进行照顾时应当更加注重“平常化”和“尊重自我决定权”,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无法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改革势在必行。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选任出合适的监护人并对其监护权的行使加以监督,从而降低监护人不履职甚至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风险。文章以监护人的选任方式、选任标准以及选任的监督机制这三方面为切入点,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对国外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对比,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议在监护人选任的方式上采用法定和意定双重模式,同时意定监护人选任应当配备相应的公证审查机制,在监护人选任的标准方面,提出以“尊重本人自治”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在监护人选任监督模式上,采...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的必要性
    (一)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志和保障其权益的需要
    (二)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监护问题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方式
    (一)监护人选任方式概念
    (二)弹性的法定监护制度
    (三)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四)法定和意定双重选任制度
    (五)刚性的法定监护制度
    (六)小结
三、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标准
    (一)以被监护人“自治”为原则
    (二)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
四、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的监督机制
    (一)设置监护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二)私力监督模式
    (三)公权力监督模式
    (四)私力监督和公力监督相辅相成的共同监督模式
    (五)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选任监督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95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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