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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07 19:38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银行正式将“商事保理”引入我国以来,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保理业务基于其综合性、高效性与多变性,在我国国内已实现了从初露头角到蓬勃发展的阶段跨越,成为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吸收外部融资的一项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我国立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为推动保理业务法律环境的完善一直在努力,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将保理合同明确规定为新晋的有名合同类型。然而,即便保理合同已经正式入典,对于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性质以及实务中常常出现的保理纠纷依然缺乏配套解释以供司法机关参考。针对实践中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分析入手,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具体建议。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有追索权保理的一般问题进行了介绍,包括定义,发展历史及立法演进,然后就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性质及学界对于性质的分类从中挑选出五个较为典型的观点进行逐一分析,包括债权让与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间接给付说以及代为清偿说,最后将其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后文的研究。正文第二部分重点对有追索权保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分别对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3委托代理视角

图3委托代理视角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8第二章案涉合同的性质认定一、关于案涉合同的争议对于保理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存在诸多争议;即便在《民法典》出台以后,相关争议虽一定程度得以解决,但是依然有赖于司法解释加以进一步明确,以定分止争。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案涉合同存在委托....


图4债权质押视角下

图4债权质押视角下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9理合同实为双务合同,由保理人提供融资服务,债权人支付费用,明显为双方法律关系。如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之授权实为单方行为,这与保理双方双务行为之性质不符。其二,委托代理说减少了保理人的权利,造成合同权利分配不公。保理人既已负担坏账给付之风险,则....


图5债权转让视角下

图5债权转让视角下

济风险而受让债权,而不是为了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受让债权,鉴于此时保理人受让债权的目的与传统的债权转让不同,这就导致《民法典》对于保理合同的立法中不能完全采纳债权转让说,而必须有所发展。这具体表现在:在采纳部分债权转让说的前提下关于有追索权保理作出额外规定。如完全采纳债权转让说,则原....



本文编号:394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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