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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31 01:39
  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强化了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局限性。由于对商标权合法性基础的理解存在分歧,无论学界还是实践中,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之关系、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构造等的认识也存在差别。从观念上说,先占可以作为商标权的合法性依据,这一认识可以统合注册取得商标权和使用取得商标权这两种制度的基础。与此相应,在先使用商标不仅具有抗辩权的属性,还应具有积极的权能。基于对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维护和对商标使用的强调,商标法上形成了三种效力不同的商标权益,即注册商标权益、在先使用商标权益、其他商标权益。这三种商标权益在权能和效力范围上存有一定差别。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规范体系与法律属性
    (一)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规范体系
    (二)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属性
        1.积极权利说。
        2.消极权利说。
        3.注册商标效力例外说。
三、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法理基础
四、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构造
    (一)在先使用商标获得保护的构成要件
    (二)在先使用商标的效力内容
        1.作为注册商标的异议事由
        2.作为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
        3.作为注册商标效力的例外情形
        4.作为转让的标的
        5. 防止他人对自己商誉的侵占
    (三)在先使用商标的效力等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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