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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义解释角度谈地名商标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02 00:20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内容上来看,"有其他含义;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属于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形。而例外情形中,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已有其他法规对其注册申请做了详细规定,以及"已注册商标"也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使得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明确外,争议最大的当属"有其他含义"条款。对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范围判定
二、“语义解释”的法律依据
三、地名商标注册审查情形判定
    (一)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
        1. 有多种固定含义的地名。
        2. 无其他含义的地名。
        3. 具有自然地理含义的地名。
        4. 地名的简称。
    (二)包含地名的商标
        1. 由显著性较弱的文字包含地名商标。
        2. 由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包含地名商标。
        3. 由表地点的文字包含地名商标。
        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名简称构成。



本文编号:391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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