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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兼评民法典第358条

发布时间:2024-02-22 10:3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尽管当前引发关注的仅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但也不能忽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体设计,区别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有偿续期为原则,不予续期为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业主大会按照多数决原则决策续期事宜,不同意续期的业主享有回购请求权。每次续期期限为70年,但不超过建筑物的安全存续期限,缴费方式以土地使用税的形式按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取代房产税或许是一种更能为民众所接受的方式,且更具操作性。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别对待,但应一体设计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应以有偿续期为基本原则
三、有偿续期为原则,不予续期为例外,对不予续期的予以必要补偿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模式下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关系为共同共有
五、建筑区分所有权模式下续期的申请主体为业主大会,不予续期的业主享有回购请求权
六、续期的期限与次数
七、缴费的标准与方式
八、不予续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编号:390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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