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发布时间:2024-02-02 13:52
对侵害众多未成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应拓展未成年人"等"外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解决法律规定领域过窄的问题;应从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履职行为的法定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等方面来准确把握立案标准,明晰边界限度,确保案件质效。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第一,校园安全类。
第二,校园周边安全类。
第三,特殊产品侵害类。
第四,网络信息侵害类。
第五,相关权益受侵害类。
第六,其他严重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类。
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应坚持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一)履职主体的适格性
1.按照“专管优先”的原则确定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
2.按照“一事不二立”的原则确定唯一的主体。
3.按照“抓小放大”的原则明确能“管事”的主体。
(二)履职行为的法定性
(三)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五)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
本文编号:389276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第一,校园安全类。
第二,校园周边安全类。
第三,特殊产品侵害类。
第四,网络信息侵害类。
第五,相关权益受侵害类。
第六,其他严重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类。
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应坚持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一)履职主体的适格性
1.按照“专管优先”的原则确定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
2.按照“一事不二立”的原则确定唯一的主体。
3.按照“抓小放大”的原则明确能“管事”的主体。
(二)履职行为的法定性
(三)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五)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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