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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发布时间:2024-02-02 13:52
  对侵害众多未成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应拓展未成年人"等"外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解决法律规定领域过窄的问题;应从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履职行为的法定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等方面来准确把握立案标准,明晰边界限度,确保案件质效。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第一,校园安全类。
    第二,校园周边安全类。
    第三,特殊产品侵害类。
    第四,网络信息侵害类。
    第五,相关权益受侵害类。
    第六,其他严重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类。
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应坚持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一)履职主体的适格性
        1.按照“专管优先”的原则确定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
        2.按照“一事不二立”的原则确定唯一的主体。
        3.按照“抓小放大”的原则明确能“管事”的主体。
    (二)履职行为的法定性
    (三)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五)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



本文编号:389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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