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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一证据下的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02 12:18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以来,虽然缓解了该解释实施之前的各地方法院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关于借贷案件裁判不一、司法混乱局面。但是在审理单一证据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借款人通常只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转账凭证等金融机构凭证,而无其他相应证据,各地方法院若无法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就会产生不公正的判决。因而这就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妥善解决纠纷,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确适当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三个阶段——借贷合意的成立、出借行为的实际发生、偿还行为的作出所涉及到的证明责任分别作出合理的分配。首先,由于原告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无论是对借贷合意的成立还是款项的交付,其证明标准都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被告的举证证明责任程度应根据单一证据类型的证明力大小来决定,若原告提供借条而起诉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因借条这一书证天然的较强证明力,被告的反驳即是对其主张做出真正意义上的抗辩,需要提出...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方法
    1.3 拟解决的问题与创新点
2 单一证据下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现状
    2.1 民间借贷案件中“单一证据”的界定
    2.2 单一证据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3 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明责任
    3.1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解读
        3.1.1 转账凭证的证明力
        3.1.2 原告对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明标准
        3.1.3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的证明程度
        3.1.4 原告进一步举证的合理性
    3.2 法院审理裁判思路
        3.2.1 各地法院审判思路的相同点
        3.2.2 各地法院审判思路的不同点
    3.3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审理建议
4 出借事实实际发生的证明责任
    4.1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解读
        4.1.1 借据等债权凭证的证明力
        4.1.2 原告对借款已经支付的证明程度
        4.1.3 被告抗辩的性质
        4.1.4 被告合理说明的性质
        4.1.5 “合理说明”后案件真伪不明时的审理顺序以及责任承担
    4.2 法院审理裁判思路
        4.2.1 各地法院审判思路的相同点
        4.2.2 各地法院审判思路的不同点
    4.3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审理建议
5 偿还事实的证明责任
    5.1 被告对于偿还事实的证明责任承担
    5.2 原告“举证证明”的责任性质
    5.3 司法解释中被告反驳的性质总结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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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9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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