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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辅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31 07:45
  《民法总则》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其中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是我国的监护制度仍与行为能力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且仅设监护一种方式,使之前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稿中各学者提出的去行为能力化与类型化改革成为不可能。在此背景下,现实中有一大部分的成年弱势群体,如身体残疾者和处在意思能力退化过程中却尚未确诊为老年痴呆症的老年人,无法利用监护制度对其权益进行保护,他们仅能通过委托代理制度来弥补其在特定事务中意思能力的欠缺。但由于生理的缺陷和退化,该部分人群不能很好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仅仅依靠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无法周全其利益。从这一部分人群的权益出发,我国制定成年辅助制度很有必要。故本文尝试研究成年辅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成年人保护制度提供建议。与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相比,成年辅助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开始的标准不以行为能力为标准,而是“在特定事务中欠缺处理的能力”时,并且辅助制度的设立必须尊重被辅助人的自主意思,活用其尚余能力,遵循协助决策原则,确实保障所做出的决定是被辅助人的主观意愿与偏好。辅助人在执行被辅助人人身、财产及代理等事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辅助人的意见,以其的...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创新点
第一章 成年辅助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成年辅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二、“协助决策”理念
    第二节 成年辅助制度的概念
    第三节 成年辅助制度的特征
        一、被辅助人在特定事务上欠缺处理能力
        二、成年辅助的事项是暂时的或特定的
        三、辅助是协助式的措施
    第四节 成年辅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一、成年辅助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抚养制度的区别
        二、成年辅助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区别
第二章 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我国现有法律对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节 我国现有法律对成年人保护的不足
        一、受保护的对象不周延
        二、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过于原则化
        三、我国的监护制度仍与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四、欠缺协助决策措施
        五、欠缺有力的监督制度
第三章 域外成年辅助制度立法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辅助制度与行为能力制度脱钩
    第二节 辅助制度的内容限于暂时的特定事项
    第三节 最后监护原则和最小监护原则
    第四节 成年辅助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设立成年辅助的方式
        二、明确辅助人的职权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 构建我国成年辅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成年辅助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体例
        一、采取与我国监护制度并列的立法模式
        二、采取以专章的形式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立法体例
    第二节 构建我国成年辅助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启动成年辅助的方式
        二、选任成年辅助人的标准
        三、明确成年辅助人的职权和义务
        四、明确成年辅助人的拒任权、辞任权和报酬请求权
        五、建立成年辅助的监督机制
        六、明确成年辅助的终止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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