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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损利要件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22 08:35
  <正>2005年9月22日,汉阴县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组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汉阴县粮食局下属各购销企业资产委托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2005年10月27日,某拍卖公司在《安康日报》(第14733期)发布公告,于2005年11月11日对汉阴县粮食局下属购销企业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将涧池粮油购销公司房地产列为拍卖的第8号标的。2005年11月10日,甲及乙、丙三人分别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书》,并各自交付了竞买保证金25万元,成为8号标的独立竞买人。2005年11月11日,甲与乙、丙在汉阴县城南迎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裁判结果
案例评析
拍卖无效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件
甲等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本文编号:388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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