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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监护的“监护人”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21 13:57
  我国在《民法总则》第33条中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这是我国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立法突破。该条规定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协商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但因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无法可依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成年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这一民事主体,从监护人的主体范围、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解除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促进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成年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职责
    (一)监护人的职责
    (二)成年意定监护中监护人职责的特殊性
二、成年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主体范围
三、成年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监护协议解除权
    (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监护人的解除权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的解除权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8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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