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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08 19:47
  以网络技术为实现载体的市场新业态经济模式使现有类似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主、客观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存在适用障碍。主、客观标准在网络环境下的“失灵”原因在于:新业态经济模式对传统市场经营方式的改造与创新,以及我国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为基础的权利保护制度对新形态商品或服务的包容性不足。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问题,在适用原则上应根据不同程序设计分类施策;在商标侵权语境中应转变参照物的选用对象;在主观层面上应重视消费者调查的应用价值。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商品或服务类别认定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适用困境
二、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认定之症结厘清
    (一)新业态经济模式对传统市场经营方式的改造与创新
    (二)以《区分表》为基础的权利保护制度包容性不足
三、域外类似商品和服务认定标准实践经验的审视与镜鉴
    (一)美国的“关联商品”原则与“多因素检验法”
    (二)“Pintrips”商标案的分析与启示
四、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适用原则:确立主、客观标准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之区分适用原则
    (二)参照物之选用:以经营者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为参照对象
    (三)主观认知之识别:重视消费者调查在商品或服务类似性认定的应用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7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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