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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法中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

发布时间:2023-11-27 18:05
  医学治疗在古希腊时期成为了一种专业技能。此后的很长时间内,“医师父权主义”为医患关系的模式,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治疗享有决定性的裁量权。但是随着权利意识的发展,医师父权主义的弊端开始显露,患者的自主性不断提升。医疗告知义务随之兴起,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医学伦理制度。然而,医疗告知义务作为义务性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医务人员为规避责任延误甚至放弃对患者的救治。这不仅与医学伦理相悖,更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医疗告知义务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逐渐引起了讨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将风险和责任更多地划分给了医务人员。但是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医患利益需要再平衡,双方的责任需要再明确。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医疗告知义务例外情形的立法例和讨论已经较为充分,而我国法对此的法律规定和学术探讨则十分有限。我国侵权法中明晰医疗损害责任内部边界的需要也要求我们对例外情形进行充分讨论和明确。因此,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应当得到重视和讨论。从患方的角度出发,例外情形可能有两种:患者客观不能接受告知和患者主观不愿接受告知。患者客观不能接受告知主要是指患者因自身存在的一般因素或者紧急因素导致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无意义...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医疗告知义务例外的产生原因
    (一)医疗告知义务理论的发展
    (二)医患利益再平衡的需求
    (三)明晰医疗损害责任内部边界的需要
二、患方原因导致的例外
    (一)患者客观不能接受告知
    (二)患者主观不愿接受告知
三、医方原因导致的例外
    (一)发生可能性极低的医疗风险
    (二)保护性医疗措施
四、其他原因导致的例外
    (一)强制医疗措施
    (二)其它可能原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6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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