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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23 20:54
  过去我国的监护对象只有两类:一类是精神病人一类是未成年人,而对精神正常的老年人来说,只有赡养制度。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这一庞大群体面临家庭生活模式改变后子女不在身边,行为能力老化无法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的问题。老年人属于成年人,但老年人又不同于一般的成年人,老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他们随着年龄增长可能会产生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智力下降等问题。虽是人体的自然规律,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就下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地,所以以往的传统监护行为已不能满足当今老龄化社会的现状。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增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质是将传统的监护对象扩大到老年人,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新举措。意定监护制度反映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化”的理念,本文认为这一制度保护的恰是由于年迈或疾病等其他原因在权利行使上需要帮助和照顾的老年人。新制度的缺陷在于——《民法总则》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只进行了表面上的概括性规定,除本人有权选任监护人以外,其他规定依然建立在传统理论基础之上,极容易造成该制度流于形式,老年人权益仍...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第二节 《民法总则》中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
第二章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第一节 主体资格要件
    第二节 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意定监护人监护权范围
    第四节 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五节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第六节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优先权问题
第三章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条款的不足
    第一节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有待明确
    第二节 意定监护合同主体能力与资格显露弊端
    第三节 没有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形式
    第四节 没有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具体实施程序和监督机制
第四章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中的主体
    第三节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
    第四节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第五节 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管辖法院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6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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