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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3-05-28 13:32
  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性利益,故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并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考量标准,对此予以个案把握。其中,姓氏选择应当尊重家族意志,当存在民间习惯的情况下宜允许成年人自行更换姓氏,从而回应随夫姓等实践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宜恪守离异夫妻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立场;特别法或未来的司法解释宜就姓名长度、变更次数等加以明确规定,并完善人格权的侵权规范,从而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进一步实现体系化。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说明
二、姓名权保护范围的规范解读
    (一)姓名的内涵界定
    (二)姓名权的内涵界定
    (三)姓名权的经济利益在自然人死亡后仍受保护
三、姓名权行使的规范解读
    (一)姓名命名权中的私法自治限度
        1. 自然人姓氏选择规范的法理反思与解释路径
        2. 自然人取名规范实务乱象与应然立场
    (二)姓名变更权中的私法自治限度: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衡量
四、姓名权不受侵犯的规范解读
结语



本文编号:382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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