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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7 09:36
【摘要】: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需投入大量资金来研发高质量的产品,对融资需求日甚一日;而现行法律对担保种类的规定过少,不能很好满足企业对融资担保多元化的需要,为了弥补典型担保的劣势,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理论和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受到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它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用不可小觑。让与担保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该制度尚未出现在我国立法中,还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我们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完善该制度,切实地服务大众,因为合理统一的司法裁判对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很重要。在完善让与担保制度过程中,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对于让与担保的定义,虽然它们表述不相一致,但是都认同让与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履行移转担保物财产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返还请求权。在设定方面,当事人必须以要式法律行为的方式做出,即需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让与担保契约和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让与担保标的物;其标的物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含了所有可以转让的财产和权力,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财产是不得设定让与担保的。由于我国民法制度只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且让与担保在法律构成上采取担保权的构成方式,所以我国应坚持让与担保的从属性。因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和担保债权履行的规范,让与担保设定人和担保权人在处分标的物时,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又是啥关系。同样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即所有权保留,虽然这两种担保方式具有相似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转让和实践上都有所不同。中国式按揭与让与担保密不可分,二者在设立的目的和适用场合、法律关系和登记制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让与担保在德日等国不仅应用范围广泛且历史悠久,在担保领域不容小视。我国正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典型担保物权因设定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和法律规定的担保种类稀少,已不能满足担保多元化的需要,而让与担保以其独特优势在实践中运用极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因为当事人在设定让与担保后,继续占有标的物,可充分发挥担保物的用益价值;且标的物范围广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如果我国构建该制度,这有益于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大部分学者对此很认同,让与担保有其他担保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且在民间应用普遍;但部分学者认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流质条款禁止之规定”,不同意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即使学术界对是否构建让与担保制度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让与担保在我国应用极其普遍,社会的现实需求旺盛,这些都为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且德日等国对让与担保的成熟规定又为我国提供了理论借鉴。当事人在设定让与担保时同意转让所有权,而不是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且让与担保制度采用强制清算程序。可有效地防止让与担保权人暴力获利的可能性,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扩大对物权法的解释;物权法上的“法”;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生命力。我国可以在将来时机成熟的阶段,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为使该制度发挥最大的功能,减少其副作用,我国应在公示程序和清算程序中进行立法规制。但仅有法律的规制还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谋取暴力的可能性,还需要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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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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