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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法利弊分析——兼论“见危不救罪”的设立

发布时间:2024-04-26 06:31
  交通肇事罪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引起了理论认识上的 重大分歧和司法实践运用上的混乱,使其成为新刑法中争论问题最多的罪 名,这种状况不利于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可以说梳理遗漏、 完善立法、定纷止争、指导实践是当务之急。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语义分析等研究方法,以犯罪构成理 论、过失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理论、不作为犯罪理论为依据,对立法中的 优劣得失之处进行探讨;通过对“逃逸”行为的定性分析,建议增设“见 危不救罪”来对其进行独立评价,并且对设立此罪的理由作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就该罪具体立法体系的建构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全文共分四个部 分: 第一部分 交通肇事现行立法优点分析 与旧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在该罪立法方面有四点改进:一是将犯罪 主体扩展到一般主体,不再仅限于交通运输人员,提高了刑法的适用性; 二是增加了量刑档次,并大幅提高其法定最高刑,增强了刑罚的效用; 三 是突出了对实践中的多发的“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打击重点,凸 显对这种行为的特别否定;四是强调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罪与非 罪,以免惩罚面过宽。应该说,这些都是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及社会形势发 ...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一、 交通肇事罪立法优点分析
    (一) 将犯罪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提高了该罪的适用性
    (二) 增加了量刑档次并提高法定最高刑发挥了刑罚的效用
    (三) 强调对“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打击重点
    (四)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认定罪与非罪避免刑罚过度扩张
二、 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分析及相应梳理
    (一) 在法定刑配置上应区分业务过失和一般过失
    (二) 量刑情节不应成为改变该罪构成要件的定罪情节
    (三) 以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有违平等原则
    (四) 从《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来探讨过失共同犯罪之成立
    (五) 《解释》中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是否成立之质疑
    (六) 对“逃逸”行为应独立评价的分析
    (七) 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读
三、 关于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分析
    (一) 设立“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基础考察
    (二) 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刑法学基础考察
    (三) 设立“见危不救罪”的比较法考察
四、 “见危不救罪”立法之我见
    (一) 对“见危不救罪”内涵的界定
    (二) “见危不救罪”的法定刑配置
    (三) “见危不救罪”的具体立法构想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本文编号:39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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