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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体论——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发布时间:2024-04-08 22:34
  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职权。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基础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内容和内涵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纷纷立法或修法。但由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统一。本体论是分析一项制度的程序、机制、实践与价值的基础,可以确保在同一理论和逻辑层面讨论问题。明确重大事项决定制度的本体问题,才能确保地方立法法理充分,指导科学可行的制度设计,同时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
    (一)学理层面的把握处理
    (二)法规范层面的内涵要件
        1.宪法法律规定。
        2.地方立法规定。
    (三)地方立法的差异性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判断标准和方法
        1.范围界定方法。
        2.项目清单原则。
        3.重大事项类型。
    (二)地方立法规定的事权分析
    (三)北京市立法的制度研究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和外延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语义渊源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要素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分析
        1.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政治属性。
        2.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人民属性。
        3.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律属性。
        4.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民主属性。
        5.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权力制衡属性。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外延辨析
        1.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
        2.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策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议决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
    (五)北京市立法的制度安排
        1.北京市立法贯彻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和立法原则。
        2.北京市立法倾向于适用“议决权”的逻辑来作制度设计。
        3.北京市立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边界进行了地方探索。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4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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