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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30 07:03
  商事留置权渊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习惯法,基于商事留置权具有提升债务人商业信用,保障交易高效、安全的功能,该制度广泛地为各国立法继承与发展。《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承认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适用不同的规则,同时创设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无法涵盖整个商事留置权制度,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适用争议。分析可知,商事留置权适用于表见商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但无法基于继受取得。结合域外商事留置权立法例以及商事留置理论的分析,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主张将主体扩及至商人、标的物应当包括有价证券、明确牵连关系的界定、确立紧急留置制度。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中文文摘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商事留置权概述
    第一节 商事留置权的源起
    第二节 商事留置权的界定
        一、商事留置权的概念
        二、与相关权利的辨析
    第三节 商事留置权的特征
    第四节 商事留置权的制度价值
        一、实现公平与对等原则
        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与迅捷
        三、完善留置权体系构建
第二章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争议
    第一节 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第二节 商事留置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一、表见商人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
        二、担保的主债权能否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以及继受取得
        三、债权发生与动产占有的确定
        四、商事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 商事留置权的域外立法考察
    第一节 商事留置权的域外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留置权立法例
        二、英美法系国家商事留置权的立法例
    第二节 比较法上商事留置权解析
        一、商事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分析
        二、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分析
第四章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缺陷
        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
        二、留置标的物的范围过于狭窄
        三、牵连关系要求缺失
        四、缺乏滥用商事留置权的责任规制
    第二节 商事留置权的立法建议
        一、商事留置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商事留置权具体要件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9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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