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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3-23 19:16
  洗钱罪,即对隐瞒或掩饰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犯罪活动的总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洗钱罪在司法认定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介绍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历程和国外的立法情况入手。本文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洗钱罪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理论评析。在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论述中,笔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七大类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与论述。根据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理论,由于刑法并未对洗钱罪主体规定特定的义务,因此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形式。依照刑法第191条中的“帮助”、“协助”以及“明知”的规定可以得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将原生本犯包括在内。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论述中,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主观心态是包括间接故意在内的,并明确了刑法中“明知”一词的具体内容和程度的判定标准。笔者在文中指出了洗钱罪立法的不足之处。例如,洗钱罪犯罪主体未纳入原生本犯,倘若否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本犯的可罚性则破坏了罪、责、刑之间的均衡;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范围狭窄,不能最大范围的涵盖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目前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较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限地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具有现实必要性且合乎逻...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洗钱罪的概念与立法沿革
    1.1 洗钱及洗钱罪的概念
        1.1.1 洗钱的概念
        1.1.2 洗钱罪的概念
    1.2 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1.2.1 国内立法沿革
        1.2.2 国外立法沿革
第2章 我国洗钱罪的司法认定
    2.1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1.1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2.1.2 “掩饰、隐瞒”的内涵
        2.1.3 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
    2.2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2.2.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认定
        2.2.2 洗钱罪单位主体的认定
    2.3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3.1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2.3.2 “明知”的判断标准
第3章 我国洗钱罪立法之不足及完善
    3.1 我国洗钱罪立法的不足
        3.1.1 洗钱罪主体未能包括原生本犯
        3.1.2 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范围尚显狭窄
        3.1.3 上游犯罪的范围还有待扩容
    3.2 我国洗钱罪立法之完善
        3.2.1 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到洗钱罪主体范围
        3.2.2 增加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3.2.3 扩充上游犯罪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本文编号:393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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