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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校”之困:北洋政府时期大学评议会的教育立法嬗变及其制度局限

发布时间:2024-02-26 00:19
  北洋政府时期,作为民国时期教授治校制度保障的大学评议会制度历经三次教育立法嬗变:1912年,《大学令》公布,标志着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确立,评议会成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 1917年,《修正大学令》颁布,教授会废止,原教授会之部分职权划归至评议会,评议会职权得以进一步扩大; 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颁布,教授会恢复,新增董事会,评议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遭到了董事会的挑战。然而,大学评议会三次立法演变的背后,是教授治校的终极诉求以及政府教育立法制度局限下教授治校的实现之困。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大学令》与大学评议会的立法确立
    (一)民主共和:民初教育改革的制度之源
    (二)《大学令》:评议会制度立法确立的标志
    (三)评议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
    (四)评议会之变:与清末会议所之比较
二、《修正大学令》与大学评议会的权力扩大
    (一)《修正大学令》之变
    (二)评议会之变
    (三)评议会变化之利弊
三、《国立大学校条例》与大学评议会的权力收放
    (一)《国立大学校条例》之变
    (二)评议会之变
    (三)《国立大学校条例》之利弊
四、教授治校之困:大学评议会的制度局限
    (一)教授治校:大学评议会的终极诉求
    (二)代议制民主:教授治校的实现方式
    (三)制度局限:教授治校的实现之困



本文编号:39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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